广州日报肇庆讯 (记者于敢勇 通讯员廖铭道、梁月婷)为谋取非法利益,林某伙同他人在肇庆市一山脚开设无证电镀厂偷排污水。近日,肇庆端州法院以污染环境罪,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,并处罚金二万。这也是肇庆端州法院审结的首宗污染环境犯罪案件。
2013年3月,林某伙同他人联合开设无证电镀厂,并由林某在肇庆一山脚下租赁厂房,经简单修建后便雇佣工人进行金属配件镀铬加工。2015年4月底,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发现,该厂没有污水处理设施,镀铬过程中产生的镀铬、抛光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该厂西北角所挖的外土坑中,林某确认该电镀厂未取得相关工商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。环保部门当即查封该电镀厂,并进行取样检测。5月,环保部门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,但林某拒绝配合调查及接受行政处罚,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,林某亦一直逃避侦查。
经审理,法院认为,林某利用渗坑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,超过国家及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,严重污染环境,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,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,并处罚金二万。